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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勞基法. 發問者: 匿名
發問時間: 2010-07-27 23:30:04
解決時間: 2010-08-08 23:33:06
解答贈點: 5 ( 共有 0 人贊助 )
回答: 1 評論: 0 意見: 5
[ 檢舉 ]

網友正面評價

89%
.共有 9 人評價.請問
1公司或單位可以因業務縮減強迫員工加班及換休(加班時數換休)嗎?(有工作就加班沒工作就換休)
2如上班前因身体不適可否先口頭請假在補假單及証明文件
3如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安事件單位主管是否可以照單位主管自行規定的安全規範未正確遵守給予記過處份
最佳解答網友票選.. 回答者: 小笨牛 ( 初學者 3 級 )
回答時間: 2010-07-28 03:26:03

[ 檢舉 ] .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 41 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第 42 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名  稱勞工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 相關詞:
找工作,工作職缺,2010工作運勢,工作管理員,工作面試,工作運,在家工作,換工作,工作所得補助,工作難找
工作,加班時數,勞工,主管機關,時間,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小時,單位,工資[ 快速連結 ] 其它回答( 0 ) | 意見( 5 ) | 評論(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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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5)
相關評論(0)
.目前沒有資料
001 意見者: wef ( 初學者 5 級 )
發表時間: 2010-09-03 13:43:53
[ 檢舉 ] ..台北高薪工作時薪500起,http://qoo-beauty.com 或msn : directsay9999-a@hotmail.com 為妳解說 002 意見者: wef ( 初學者 5 級 )
發表時間: 2010-09-09 01:01:20
[ 檢舉 ] ..台北高薪工作別錯過摟 http://qoo-beauty.com 或msn: directsay9999-a@hotmail.com 003 意見者: 怡萍 黃 ( 初學者 5 級 )
發表時間: 2011-07-14 17:47:13
[ 檢舉 ] ..[在家工作機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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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2-01-21 11:32:45
[ 檢舉 ] ..台灣某屆總統曾說過一句話:『能用錢解決的,都是小事』

這句話很血淋淋也道出很多人的心坎,很多人嘴裡不承認到卻又是事實。

所以也可以說:『如果你現在沒錢,那麼目前你周遭的,都是大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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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版主, 如打擾您了, 向您致上萬分歉意!! 005 意見者: 小芊 ( 初學者 5 級 )
發表時間: 2012-06-07 2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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